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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能部门该不该介入业主自治?

时间:2012-5-28 18:29:00 浏览:
《物权法》实施后,基层职能部门对于业主自治的介入明显增多,其中有促进物业交接、化解纠纷的积极行动,也有导致业主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“不作为”或越权行为。

   《物权法》实施后,基层职能部门对于业主自治的介入明显增多,其中有促进物业交接、化解纠纷的积极行动,也有导致业主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“不作为”或越权行为。

    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增多

   “我们针对市建委的行政诉讼已经立案,很快就要开庭,”近日,朝阳时代庄园小区业委会成员告诉记者,在持续近两年的物业纠纷中,业委会认为市建委的有关批复损害了业主权益。而这,只是最近增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一例。另一方面,《物权法》实施后,从近期社区动向来看,政府良性介入的案例也很多,比如宣武区有关单位监管馨莲茗园小区物业交接等。

    前银枫家园业委会主任北野认为,政府部门和业主一个依法行政,一个依法行使物权,本来是没有“关系”的,但是现在,这两者经常都超越了自己的权利范围,政府管得太多或管得不到位,业主行使权利也常常忽略了承担义务。

  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海鹏认为,很多纠纷的内在原因在于,政府部门介入不足,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权利义务的监管、规范、引导不够。

  协调斡旋需放弃“管理”思维

    舒可心表示,作为物业纠纷的协调斡旋人应“没有立场”;高海鹏认为,对立法、行政机关而言,应完善对物业的立法规范,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行政管理、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,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构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,此为治本之策。

    人大行政管理学院教授陈幽泓认为,目前关于社区自治的制度设计偏重于以行政行为方式来运作,受人为的制约比较多。例如,政府要求业主组织从筹备阶段就必须接受其监督和指导,区县的工作人员对业主大会决议具有近乎绝对的否决权等。

    另一方面,众多民间组织难以将物业和开发商聚到一起协商解决问题。可企及的未来是,相关部门能逐渐理解物权和业主自治的真正意义,保持中立,放手培养业主组织,使其具有与物业、开发商谈判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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